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08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款支付、价款依据等内容,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项目位于河南省中牟县,依法应当由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上述地址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瑞艳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