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6执381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全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安徽罗衫职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罗衫职业服装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11846元;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以96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退还货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被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安徽罗衫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96.15元。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罗衫职业服装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2020年5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罗衫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罗衫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臧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