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897号
原告:河南驰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41号23号楼2单元19层1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KBRMXG。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善梅、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2单元22层2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9498428P。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
原告河南驰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27632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789元,主张至实际清偿完毕止。原告后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789元。2021年4月7日,原告河南驰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驰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驰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要轩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