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59号
原告:郑州***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同乐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刁冬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77027L。
法定代表人:秦柯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用代码:91410105399498428P。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
被告:河南省绿业元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扶沟县金,住所地周口市扶沟县金海路交叉口西北1411621052274898R。
法定代表人:范国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川,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创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绿业元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郑州***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郑州***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娜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