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570号
原告:沁阳市***租赁站,住所:沁阳市建设南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5年3月18日生,住新密市。
被告:王秋锋,男,汉族,1982年8月5日生,住新密市。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2单元22层2209号。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锦,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租赁站与被告***、王秋锋、创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以被告已结清本案所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原告沁阳市***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娇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