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恒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创恒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21民初2789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交叉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2单元22层2209号。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
被告:万晶晶,男,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新乡县。
原告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万晶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并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21年12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