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恒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民初76号之二

原告: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西下疃二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增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现坤,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2单元22层2209号。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锦,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丹,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丹,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现坤,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锦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丹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原告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现坤,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锦、被告***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丹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计46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20元,共计7858元,由原告河北添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辉霞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人民陪审员  杨彦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燎原

书 记 员  闫 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