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恒建设有限公司

王红彬、刘炎召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373号
申请人:王红彬,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敏,系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炎召,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王秋锋,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红彬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炎召、王秋锋、创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1065119192022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炎召、王秋锋、创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红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