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恒建设有限公司

安阳金兴昌商贸有限公司、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民初3208号
原告:安阳金兴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朝阳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3XAFQR49。
法定代表人:冯志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国,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2单元22层2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9498428P。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金兴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阳金兴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金兴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阳金兴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阳金兴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