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恒建设有限公司

**与创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丰绿色装配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民初232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路******2209。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
被告:河南天丰绿色装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高新区新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旭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宽,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宗宪,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原告**与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丰绿色装配集团有限公司、张宗宪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文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鸿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