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泽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02民初7041号
原告:安阳泽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朝霞路与金沙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96号2**22层22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142号光华街道办事处四楼418室。
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安阳泽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创恒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泽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泽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桑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