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建设有限公司

***与闫成勇、创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1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承德县。
被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工人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