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建设有限公司

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创世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2095号
原告: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冯庄乡前山龙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924097659。
法定代表人:冯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焦作市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工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79435399X。
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黄强,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黄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8.86元,由原告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霍松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