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民初24号
原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工人村。
法定代表人:赵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彭芳,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子好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