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建设有限公司

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聚凝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3108号之一
申请人: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工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79435399X。
法定代表人:赵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始县聚凝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业州镇滨江花园广润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5824559368。
法定代表人:徐爱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始县聚凝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聚凝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以1228634.00元为限冻结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的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以及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以1228634.00元为限冻结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的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案涉纠纷经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建始县聚凝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建始县聚凝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创世建设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本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创世建设有限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的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牟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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