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2民初251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德风华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371841322。
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夏门街32号2幢10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德风华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