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1民初27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金公路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53541151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生超,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周生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丰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