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521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执行人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金公路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生超,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周生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52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生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劳动报酬48,000.00元,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周生超的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周生超、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周生超、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生超、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生超、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周生超、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理财产品、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生超、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执4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