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15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9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被告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咨询费29.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9.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