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9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88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闫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