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415号之三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1日,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淅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小杨营镇杨营村第八网格99号。
法定代表人:靳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靳廷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4日,住郑州市。
***与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靳廷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豫1326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靳廷斌价值12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广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靳廷斌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葆兴
审 判 员 袁 松
审 判 员 王建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樊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