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0823号 原告:***,男,生于1995年8月24日,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9号院温馨家园2号楼1**7至8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966330658。 原告***与被告河南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