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河南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9号院温馨家园2号楼1**7至8层01号。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2021)豫0502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