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建军、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1759号
原告:宋建军,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吴庄巷66号。
法定代表人:尤林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良,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邓树祥,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王鑫锋,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宋建军与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良、邓树祥、王鑫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宋建军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宋建军负担。
审 判 员 孙飞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豆豆
书 记 员 周金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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