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88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朝龙,男,汉族,1993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仔,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三林,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创,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鹏,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吴庄巷66号。
法定代表人:尤林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蕾,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三林、***、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94元,减半收取计558.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忠信
人民陪审员  黄书贤
人民陪审员  陈为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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