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870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29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8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5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3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0日,住河南省潢川县。
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许昌市二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俎东学。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许昌市二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分公司、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