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243号 申请人: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巩义市。 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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