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5民初300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
被告:***(又名:常小会),女,生于1974年3月16日,汉族,住内乡县。
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瓦亭镇平安大道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XY2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常艺会、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曹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