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236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内乡县。
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平安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