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50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6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状所写) 被告:***,男,汉族,42岁左右。(原告诉状所写) 原告***与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截止到2021年12月23日,原告***一直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