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50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6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状所写)
被告:***,男,汉族,42岁左右。(原告诉状所写)
原告***与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截止到2021年12月23日,原告***一直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