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66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平安大道南段东侧,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XY28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夏馆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河南省内乡县夏馆镇嵩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5006047058。
负责人:***,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系该镇副镇长,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夏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夏馆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杰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夏馆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1元,减半收取计4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