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2执37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段小辉。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082执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734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为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申请人多次去被执行人家里,未发现下落,电话无法联系。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