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8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21835948H。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97614098L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陈强(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关于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2559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0元,由原告负担4041元,被告负担12259元。因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变更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5执2877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