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827号
申请人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
申请人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