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2民初1773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与**街交汇处荣***荣府4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拇指公司)与被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拇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拇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荣***公司、**房地产公司共同向原告金拇指公司支付清工款24234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234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2年3月1日违约金暂计24330.06元,剩余的另计。以上暂总计266678.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防水工程长期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的关联公司进行清工施工,清工费用由**房地产公司负责统一支付。同年原告与被告荣***公司依据上述《防水工程长期合作协议》签订了《徐州公司临沂沂河馨苑项目C区二期1#、2#、3#、10#楼及附属车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上述合同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二被告现拖欠原告242348元工程款,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屡推诿,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荣***公司辩称,一、2018年4月11日,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人签订《徐州公司临沂沂河馨苑项目C区二期1#、2#、3#、10#楼及附属车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如下:1、答辩人将临沂沂河馨苑项目C区二期1#、2#、3#、10#楼及附属车库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施工价款;2、合同工期确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工期共计365天,对于工期除答辩人确定签证外,其余一律不予顺延(4.1条);3、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无预付款,每次付款为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付至80%,结算完毕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6.1条、6.2条、6.7条);4、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为,原告在付款前需提供请款报告、完工证明、《防水工程验收单》,如未按约定提供付款资料则付款时间顺延,同时答辩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保证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项目人工工资,每次付款前应附带农民工工资发放确认表,并保证不出现农民工××讨薪事件,如出现农民工因原告未支付工资××讨薪事件,原告应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款项中扣除;原告应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原告未开具相应发票,答辩人有***付款时间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提交完成的结算报告并附完成的结算资料,逾期未提交,付款时间顺延,答辩人不承担应付合同价款的利息损失及违约责任(6.3条-6.15条);5、关于质量保修期及维修责任的约定为,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五年,自原告将本项目交付业主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满二年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质保金,如产生质量问题,原告应在接通知之日24小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9.1条、9.2条、9.6条);6、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原告未按照合同4.1条约定工期完成防水工程施工,每延期一天,答辩人有权扣除延迟交工部分总价款的0.5%作为原告延迟履行的违约金;原告不能在交付工程时将工程资料、验收报告、发票和其他应具有的资料按时交付给答辩人,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原告负责补齐,并承担违约责任(10.1条、10.2条、10.3条)。二、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原告至今未提交竣工图、结算资料;工程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答辩人多次通知原告,原告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多次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产生农民工××讨薪行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开、竣工日期,但通过原告提供的三份工程量确认单时间显示,至2020年10月18日,工程延误557天。根据合同10.1约定,答辩人有权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2、原告在施工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出现农民工××讨薪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原告承诺,答辩人有权在工程款项中扣除合同金额的30%即108767.51元。3、原告施工的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答辩人多次通知,被告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原告无奈只能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维修费用41186元,原告予以签字确认并自愿同意承担罚款5000元。4、工程竣工后,原告拒不提供工程竣工图及结算资料,经答辩人多次沟通,至今仍未提交,答辩人无法对工程价款进行最终结算。根据合同6.8条约定,原告未提供完成的结算报告,答辩人有***付款时间,同时不应承担任何利息损失及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10.2条约定,原告不能在交付工程时将工程资料、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交付给答辩人,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原告无权向答辩人要求付款。5、涉案工程现仍在质保期限内,合同约定质保期限为五年,且质保金支付方式为质保期满两年后30日支付,根据小区业主的维修通知、举报,现发现多批次需原告进行维修的项目,该维修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工程质保金应在全部质量问题处理完毕且超质保期限后,才可进行支付。6、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提供全额发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意见,施工合同中明确具有如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为双方对等义务。本案中原告与答辩人双方已将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价款行为约定为对等的义务,现原告未提供相应发票,无权要求支付款项。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和原
告只签订合作协议,提供双方及管理公司的合作机会,具体履行由关联公司对接,且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止,请法院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他同荣***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1日,**房地产公司(甲方)与金拇指公司(乙方)签订《防水工程长期合作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一、合作内容:5、合作模式甲乙双方长期合作模式为甲分包,即甲方下设分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本协议的精神与乙方签订《防水材料订购合同》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三、付款方式1施工合同部分:(1)无预付款。(2)甲方按乙方每月现场完成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每次付款为所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3)防水分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到乙方施工合同价款的80%。(4)防水分部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毕后甲方支付到乙方结算价款的95%,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后返还,无息。(5)以上全部工程款均由**发展总部支付,**发展总部每月22日为付款日,付款时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四、合作期限1,本协议履行期限为:自协议签订日期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十一、合同续签1、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本协议,如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已生效且未履行完毕的《订购合同》和《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十四、附则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框架性协议,双方就具体项目需签订《订购合同》和《施工合同》,本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条款,适用于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签订的《订购合同》和《施工合同》。
2018年4月11日,荣***公司(甲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总包单位)与金拇指公司(丙方、防水施工单位)签订了《徐州公司临沂沂河馨苑项目C区二期1#、2#、3#、10#楼及附属车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第三条承包及结算方式: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施工单价(含辅材);合同价款=£施工单价(含辅材)*清单中防水部位施工面面积;结算价款=£施工单价(含辅材)*图纸范围内实际验收合格的防水部位施工面面积。第四条合同工期:4.1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第五条合同价款。第六条付款方式:6.1本合同无预付款。6.2甲方按丙方每月现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每次付款为所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甲方自收到丙方提供的请款报告、完工证明、《防水工程验收单》等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丙方支付进度款。6.3丙方需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请款报告、监理单位和甲方签署的进度证明及甲方要求的其它资料后,甲方才予以审核丙方工程进度款,如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付款资料,则付款时间顺延,同时,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款项利息及违约金等)。6.4进度款与施工质量挂钩,丙方报送工程进度时应附经甲方、乙方签字确认的《防水工程验收单》,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长期协议或本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丙方上报的工程质量达到甲方、乙方的验收标准,同时,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6.6丙方保证本合同履行中不出现农民工××讨薪事件,如出现农民工因丙方未支付工资导致的××讨薪事件,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丙方同意甲方从应付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违约金。6.7防水分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到丙方分部工程价款的80%,丙方提供合同额的90%增值税专用发票,防水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内甲方支付到丙方结算价款的95%,甲方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时,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丙方无法开具相应发票时,甲方有***付款时间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此期间甲方不承担应付合同价款的利息损失及违约责任。6.11以上款项均由甲方总部支付,甲方总部每月22日为付款日,付款时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第九条质量保修期:9.1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五年,工程保修期自丙方将本项目涉及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保修期。房屋分批集中交付的,保修期分批计算。工程保修期满二年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质保金,但丙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直至保修期满五年。
2018年11月19日、2019年5月11日、2020年10月8日,荣***公司对金拇指公司完成沂河馨苑C区二期防水工程量明细进行了确认。金拇指公司依据工程量确认单以及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相应款项共计373447元。2019年11月25日,荣***公司向金拇指公司支付工程款55719元,2019年12月9日,荣***公司向金拇指公司支付工程款75380元,共计131099元。
另查明,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金拇指公司与荣***公司签订的《徐州公司临沂沂河馨苑项目C区二期1#、2#、3#、10#楼及附属车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公司与金拇指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长期合作协议》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因被告荣***公司对金拇指公司的工程量明细予以认可,对原告金拇指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总价款373447元本院予以确认。因金拇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保修期已经届满,故对荣***公司主张的应扣除5%质保金的抗辩,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荣***公司辩称的其支出维修费41186元,罚款5000元应从工程款扣除的主张,荣***公司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金拇指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对被告荣***公司的抗辩主张予以支持。对荣***公司辩称的因农民工××讨薪,给其造成巨大损失的抗辩,其证据不足,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现荣***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77489.65元(373447元-131099元-质保金373447元×5%-41186元-5000元)。对于原告金拇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荣***公司一直未全部支付工程款,给金拇指公司造成损失,故金拇指公司主张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金拇指公司基于《防水工程长期合作协议》的约定,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金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489.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748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15元,由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