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2344号之三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9761409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871595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3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