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2344号之三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9761409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871595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3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