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082民初591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官亭乡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9号6号楼17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东东。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拇指公司)因与被告河南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拇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秀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拇指公司诉称,2017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其承包的位于郑州市××与××路西北角××市场××区的防水工程可以分包给原告,但需原告交纳10万元的合同履约金,原告于当日按照被告的要求向其支付了10万元的合同履约金,并与被告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过10万元合同履约金之后,屡屡与被告沟通开工事宜,截止今日仍未开工,且该工程已由其他公司开工,被告的不诚信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行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美德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原告金拇指公司与被告美德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美德公司(甲方)将其承建的位于商都路与黄河南路西北角香江市场A区楼顶及一至三层室内防水工程分包给金拇指公司(乙方)施工,工期40天,以甲方通知进场施工时间计起,确保在2017年6月5日前完成,乙方向甲方缴合同履约金10万元,在甲方给乙方第一次付工程款的同时无息退回给乙方。合同签订后,金拇指公司于当日向美德公司转账缴纳防水合同履约金10万元,美德公司并出具收据一份,后美德公司未通知金拇指公司进场施工,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金拇指公司与被告美德公司所签《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美德公司在收到金拇指公司1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完工时间,不通知金拇指公司进场施工,已构成违约,造成此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应返还金拇指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美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独自承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河南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