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30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8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岳江**,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岳江南,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聚集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连炳旭。
关于***、***、岳江**、岳江南与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任村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41050160610800000241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7789.3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6061080000024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789.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