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与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民初5471号
原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0MA6KPHWH1A。
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曼养广村寨门口。
经营者:郭秋林,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现住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毅星,景洪市文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16655534。
住所:林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聚集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连炳旭,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青,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住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绍锋,系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华伯,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徐军青,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与被告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谢华伯、徐军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冉佶玉
人民陪审员  李本俄
人民陪审员  孙亚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