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民初5548号
原告:***兴旺建筑器材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0MA6LWBR89N。
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村。
法定代表人:黎涛,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睿,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16655534。
住所:林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聚集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连炳旭,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青,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住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绍锋,系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军青,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兴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军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旺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4元,减半收取4692元,由原告***兴旺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冉佶玉
人民陪审员  李本俄
人民陪审员  胡晓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