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1民初135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1,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告:**2,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3,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16655534。
原告**与被告**1、**2、**3、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才让南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索南卓玛
书 记 员 谢日卓玛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