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1民初135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1,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湟源县。
被告:**2,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3,公民身份号码:×××,四川省南部县石河镇杨柏林村村民。
被告: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1、**2、**3、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调查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申请,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樊玉鹏
书 记 员  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