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607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东武北街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ROPKG3K。
被申请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聚集区展示中心,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4105813416655534。
申请人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诸城亿通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