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6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东武北街301号。
被申请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聚集区展示中心,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4105813416655534。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鲁0782民初56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6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对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