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607号
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北街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奉勇,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聚集展示中心。
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0.00元,减半收取计2010.00元,诉讼保全费1450元,均由原告山东洁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