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娄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娄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941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娄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原阳县将庄乡贾屋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娄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