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娄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联线缆有限公司开封直销处与河南娄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河南中联线缆有限公司开封直销处。
住所地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东区11栋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55TMXN.
负责人贺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明,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蒋庄乡贾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337136368N.
法定代表人娄靖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中联线缆有限公司开封直销处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中联线缆有限公司开封直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豫0211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河南中联线缆有限公司开封直销处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2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2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