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396号
原告:濮阳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和平北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EYUKK4R。
负责人:张永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皖江,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337136368N。
法定代表人:娄靖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6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并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濮阳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连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