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娄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3320号
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四路北段东侧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9K16BX3D。
法定代表人:时孟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糠,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蒋庄乡蒋庄村商业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337136368N。
法定代表人:娄靖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娄靖宇,男,汉族,1990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
被告:杨相康,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生,住址河南省卫辉市。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8810××××
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靖宇、杨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靖宇、杨相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靖宇、杨相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9.51元,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靖宇、杨相康自愿承担。
审判员  霍松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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