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3491号
原告:河南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瓦店乡伍王路(瓦店乡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99167424B。
法定代表人:申亮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149858011。
法定代表人:王智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57元,减半收取计14,728.5元,由原告河南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卫华